夫与男人通奸 不起诉
更新日期:2008/08/28 04:09 4 L. L% _" l( h! F% z6 x& b) A6 ]
〔记者李立法/屏东报导〕丈夫与男人通奸,妻子控告对方妨害家庭,但检方却不起诉,理由是该案中的2位主角都是男性,在刑法中并不构成通奸罪,妻子对于这样的结果感到错愕。廖姓妇人日前递状控诉,指其陈姓丈夫分别在今年的2月及3月间,与施姓男子在屏东市某家饭店发生奸淫行为,她无法忍受丈夫出轨,愤而控告施姓男子妨害家庭,屏东地检署昨天审理终结,以不起诉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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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]" C- g4 d( m+ T: o$ G检方所持理由为,刑法239条通奸罪之立法本质在于保障男女婚姻圆满不可侵犯性,即婚姻存在于异性之间其丈夫与施某为同性恋关系,故2人纵有性行为之关系,亦与刑法中的通奸构成要件不合。